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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说横穿马路这个词jaywalk。这个词其实最早是指横冲直撞不礼让行人的马车的。到了上世纪二三十年代被美国有钱人和汽车制造商恶意用到了挡住他们去路的行人身上,同时这个词把交通事故的责任转嫁到了行人身上,被车撞是因为行人走错路了。。我们的交通法也一直不健全,直到今天一些不懂平等路权的烟台人还是认为撞了闯红灯的行人就应该行人全责。
飞机撞死了小鸟,汽车压死了蚂蚁,是飞机和汽车全责还是小鸟和蚂蚁负全责?小动物没有在天上和地面上自由活动的平等权利吗?就因为它们不够大?速度不够快?更别说是人了。
前几天美国纽约正式合法化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世界***法闯红灯的国家不少,比如英国,除了高速公路不允许横穿,在市中心,类似烟台的南大行这样的地方,行人横穿马路的时候都是抬头挺胸的,根本不看红绿灯。这就是平等路权,行人,自行车和汽车是平等的。行人的家就在马路对面,没有义务绕到四百米外的斑马线过马路。自行车没有义务让汽车。如果出了交通事故,全责的一方应该是驾驶最危险交通工具的一方。
希望我们的交通法律早点和国际趋势接轨,希望每个烟台人都有平等路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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