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找回密码
 点这里注册
查看: 146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以案释法】打击网络暴力 守护网络净土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8-9 08: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点这里注册

x
近日,莱山公安查处一起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案,网民于某某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在400人的微信群内公然侮辱王某某,严重影响了王某某的正常生活和个人名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莱山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普法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图好玩编造虚假信息在网上传播不是小事!更加不能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编造。对于传播、编造、散步网络谣言和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再次呼吁广大网民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共同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点这里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社区地图 | 删帖帮助 | 手机版

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鲁ICP备05034347号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05号

免责声明:本网页提供的文字图片及视频等信息都由网友产生,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