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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交房手续
误区实例
1、一心想早点住进新房,催促开放商提前交房,甚至连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都不审查,认为只要拿到钥匙就算交房了,赶忙开始装修。
2、有位购房者听说交房时一定要索要两书。而当购房者向开发商索要两书时,开发商竟毫不避讳的告之过段时间再给。业主也没坚持,就签字收房了。
3、没有仔细核对两书上填写的内容,甚至连《质量保证书》上的交房时间有没有填写,填写的时间是否正确都没看,就匆匆签字领钥匙收房。
律师建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购房者在收房时有权要求查看开发商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原件《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若不具备竣工验收表,就说明没有通过国家的验收,这样的住宅质量是无法保证的。只有过了这道关,才有后面的购房者验收。
建设部关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十条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无论开发商以何种理由不提供两书,购房者都该坚持立场,收房时必须领取到两书,并仔细审查两书中的内容,包括商品房的具体位置、交付日期等是否与实际相符。
一般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提供的格式合同中都会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与购房者进行验收交接时,应当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开发商还需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者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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